第二章 過失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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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詞彙-善良管理人
101民法一, 101民法三, 101民法二, 101民法四
具體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注意義 務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 之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 7 參考條 文 民法 175 ; 218 245-1; 355; 410; 434; 638; 648 ; 992 223 ; 535 ; 590 ; 672 ; 890 ; 1100;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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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釋讀
所謂善良管理人,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 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B,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 義務者。C,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者。七、修繕問題,房屋的水管漏水了,誰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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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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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注意義務程度,就是抽象輕過失的善良管理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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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責任較重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責任最重 於 2010/3/30 下午 06:59:17 來自:122,125,35,150
具體輕過失 係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重大過失 係指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判斷標準之比較 有無抽象輕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定之; 有無具體輕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
過失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過失依程度可分三種1-抽象輕過失,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誠意之人。)2-具體輕過失,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
1,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繼而分析證交法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
」債務人在無償契約,僅負具體輕過失責任,但在有償契約,則負比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有償受任人(民法第535條)、有償受寄人(民法第590條)、有償合夥人(民法第672條)、承租人(民法第432條)、借用人(民法第468條)與質權人(民法第
民法總則-名詞解釋 Flashcards
2又例如有收錢的受任人,要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民535), 這代表該受任人必需「做得跟善良管理人一樣好(或更好)」,才叫無過失, 如果「犯了善良管理人不會犯的錯」,就是有過失(收了錢當然要認真點)。 希望這樣的說明能幫助你釐清,這裡真的不好懂。
Re: [課業] 為何要稱為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
過失的定義可以是一樣的,但是實際在操作認定時,應該要有所不同,不同的地 方即法院對所謂『善良管理人行為準則』要求程度之不同。刑事責任有其功能和 政策,很多研究也顯示刑事責任不適合適用於醫療人員,也許在刑事過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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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認具體輕過失原因,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唯有相當知識經驗、思慮周密之人。一般認為民法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屬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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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係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3,重大過失:
抽象輕過失 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 重大過失 欠缺與一般人相同的注意義務 THIS SET IS OFTEN IN FOLDERS WITH 民訴222 223 8 terms mesakura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效力重要